01由来
水利部于2004年出台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于2015年修订。
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因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是参照水利部原有行政法规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应管理工作。
关于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水利部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文件,一直是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如: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7)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水文调查规范》(SL196-2015)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2007)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为配合《实施意见》和《办法》实施,编制了系列技术规范,逐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标准体系。如: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
但是,生态环境部对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相关的技术规范制定不多。在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依旧是主要依据水利部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文件。
02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有效防控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两个审批事项是法定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关联密切,环评报告内容与排污口论证报告内容基本一致。可以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对照。很多内容在环评对“废水直接排放口”的要求中均有分析。
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论证结论。
(八)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从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内容的规定对比,生态环境部《办法》关注点有一定变化。比如更强调主体责任,对水生态、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风险,但基本内容大致一致。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环评文件除了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外,一般都会依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等技术规范对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提出要求。规范化设置包含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关于废水直接排放口,主要是在充分论证同意设置后,环评文件对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提出系列要求。另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03环评人关注的其他内容
1、入河排污口定义、新改扩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2、入河排污口分类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名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3、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4、需编制论证报告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5、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