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请注意!
在项目建设时
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那么,环保“三同时”指的是什么呢?
环境君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处5万-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处5万-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5万-20万元的罚款。 (*以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