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证办理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珠海市排水条例》。根据《珠海市排水条例》,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排水设施改造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此外,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